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立法目的
1、在货物采购项目中,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,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,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,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。
2、按照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,以下称《办法》)规定,在货物采购项目中,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(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)的,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。
3、第一条 为了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4、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,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、节能减排、支持自主创新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。
5、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、加强引导、完善服务、依法规范、保障权益的方针,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定相应措施,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,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。
6、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。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,落实节约能源、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。
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
1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年营业额和员工人数。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下或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即为小型企业,否则为中型企业。
2、划分标注: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,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:信息传输业、建筑业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:从业2000人以下,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。
3、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(五)零售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
4、十五)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。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
5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,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,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,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,教育,卫生和社会工作,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。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:(一)农、林、牧、渔业。
中小企业认定标准
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: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,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,应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。
才能被称为小微企业。目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扶植力度是比较大的,除了减免税费外,还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,为其打开融资渠道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,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,人员规模、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,包括中型企业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
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
1、工业(包括采矿业,制造业,电力,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)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
2、年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:大型企业:指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,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,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,主业有上市子公司的企业。
3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、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。具体标准如下: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; 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; 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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